第一堂课平淡得近乎沉闷。赵先启老师的自我介绍简短到近乎程式化,语速平稳得没有一丝抑扬顿挫,只是照本宣科地介绍了课程安排。他站在讲台上,眼神似乎聚焦在阶梯教室后方某个并不存在的点上,课件完全忘记了翻页。直到下课铃声响起,课件才翻到第三页。
林小宁坐在第一排,看着这个长相有几分想父亲的五十多岁的中年男人,内心不禁怀疑起他的教学水平——没有妙语连珠,没有跌宕起伏的故事,甚至没有多余的表情。然而奇怪的是,她竟清晰地记住了几个频繁出现的术语:“罪刑法定”、“禁止类推”。尤其是那句“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,也是犯罪分子的大宪章”的论述,像一记重锤敲在她的心上。
“刑法的功能保护犯罪分子?”这个颠覆性的观点让她陷入沉思。确实需要限制公权力,这是冤假错案的源头。她想起自己的经历,那些被标签定义的时刻,那些被他人评判的瞬间。法律,或许本该是保护每个人不受任意对待的屏障。
第二堂课,教室里的人少了大半,浮躁的气氛完全消失。赵老师开门见山:“大家可以转告没来的同学,本课程不点名不考试。”他列出了十五个论文题目,“每两周交一篇不低于三千字的小论文,期末以十篇论文得分计算成绩。查重率超过30%的论文不得分。”
“三人一组,自由组队。”他补充道,然后开始了当天的课程:“今天讨论刑法中两大犯罪论体系:源自苏联的‘四要件’和大陆法系的‘三阶层’。”
他的比喻通俗却精准:“‘四要件’体系像是做菜,缺少任何一个配料,都不是这道菜;‘三阶层’更像是过三道安检门,缺少任何环节,都不能通过。”课件依然没有翻页,但他侃侃而谈,将抽象的理论讲得生动透彻。
林小宁——这个化学专业的理科生,突然产生了一种想要当律师“守护正义”的冲动。这种冲动来得突然却强烈,仿佛一道光照进了她迷茫的大学生活。
课间休息时,一个戴眼镜的男生怯生生地走到林小宁和她的室友胖妞面前:“我叫叶一东,还没有组队,能加入你们小组吗?”他的眼神诚恳中带着期待,林小宁和胖妞相视一笑,欣然同意。
周末,三人在图书馆分工合作。林小宁主动选择了三篇论文的执笔任务,其中她最感兴趣的是刑法理论框架辨析专题。在查阅大量资料、反复讨论修改后,她提交了第一篇作业:
【……四要件理论(犯罪客体、客观方面、主体、主观方面)更符合我们的司法传统和思维习惯。它从四个维度对犯罪进行整体性、综合性的分析,非常全面,操作起来也相对直观。其核心是认定行为是否具有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”,这体现了刑法保护社会利益和国家秩序的根本目的。“四要件“体系具有全面性,但这可能正是问题所在。四要件理论缺乏清晰的逻辑位阶,四个要件是“一有俱有,一无俱无”的平面关系。实践中容易先根据“社会危害性”得出有罪的实质结论,再去拼凑要件,容易导致“先定后审”,为冤错案件埋下隐患。
三阶层理论(构成要件该当性→违法性→有责性)层层递进、逐步筛选的。它像一道精密的三重滤网,更有利于限制国家刑罚权、保障人权,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刻体现。三阶层内置了顺畅的出罪通道。违法阻却事由(如正当防卫)和责任阻却事由(如期待可能性)是其体系内天然的组成部分。而不像四要件理论中,正当防卫等是作为“排除犯罪性行为”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单独讨论的,逻辑上显得有些突兀和生硬。
三阶层理论源自德日,其概念体系和对逻辑严密性的极致追求,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来说可能过于复杂和抽象,操作起来效率较低。四要件理论结构相对简单明了,对于法律初学者和司法实践者来说,更容易理解和操作,便于快速判断,这在案件量巨大的基层法院是非常实际的优优点。 “四要件“理论更关注效率,但不能为了效率牺牲公正和精准。四要件其“犯罪客体”概念,犯罪行为侵害的、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过于抽象和空洞。在司法实践中,犯罪客体通常需要透过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来推断,有时难以直接证明,甚至可能沦为一种政治性的宣示,而非实用的法律分析工具。
三阶层理论也并非完美。其操作确实相对复杂,对法官的法律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,在司法队伍专业水平不一的地区全面推行可能会遇到困难。此外,三阶层体系内部也存在一些学说争议,例如故意究竟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还是责任阶层,这在理论上尚未完全统一,可能会给学习和应用带来一定的混乱。
……】
几天后,她收到了赵老师的邮件回复:
【得分:7.5/10
评语:分析深入,触及了理论实质。你敏锐地指出了两种体系各自的优劣,但需注意:理论的关键不在于争论孰优孰劣,而在于如何取长补短,服务于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目的。论文结构尚需优化,建议加强各部分之间的逻辑衔接。